规章制度

为确保各级党组织把党管宣传、党管媒体落到实处,进一步推动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着力打造新时代互为补充、各具特色、运行高效、具有广泛影响力和引导力的融媒体宣传矩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新闻舆论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的部署和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要始终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服从和服务学校党委中心工作,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客观、准确、及时、实事求是地体现学校党委的意志和主张,为学校改革发展凝聚人心、汇聚力量。

二、职责分工

(一)党委宣传部负责全校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组织,负责学校对外宣传工作的协调和对接,并结合学校的重大改革发展举措、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研究和制定新闻宣传工作计划。组织、管理对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信息沟通和宣传报道工作。

(二)各支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统筹好本单位的新闻宣传工作,做好宣传内容的审核和把关。

(三)各单位信息联络员负责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的具体业务,承担本单位网站、微信等各类宣传平台内容的督查和管理。

(四)信息联络员必须对投送到学校媒体的新闻稿件进行初审和修改,对稿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要确保提供图片、视频的质量,并按照要求通过新闻投稿平台进行投递。

(五)信息联络员发生人员变更后,务必第一时间向党委宣传部报备,并做好投稿账号等工作的交接和保密工作。

(六)党委宣传部将把全年发稿数量作为各单位绩效考核的参考依据,并对新闻宣传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信息联络员给予表彰奖励。

三、纪律要求

(一)涉及中央、自治区领导的活动,严禁各单位擅自进行文字、图片和视频的采集和发布。

(二)学校各类媒体刊播学校有关文件或者学校领导讲话时,需经主办单位和主管校领导审核同意。

(三)全校各类媒体要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必须明确媒体平台的负责人和信息发布审核流程及责任人,要严格落实三审三校制度,做到“分级审核,先审后发,授权发布。

(四)学校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协调安排采访报道。

(五)各级媒体平台禁止发布以下内容:

1.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2.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的;涉及暴力恐怖音视频的;

3.恶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4.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5.传播淫秽、色情、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6.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7.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8.危害社会公德,内容低俗,损害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

9.恶意曲解中华文明,中国、新疆历史的;恶意曲解他国历史,不尊重人类文明、他国文明和风俗习惯的;涉疆、涉民族宗教、涉维稳的学术性研究性成果及个人观点等不宜公开发布的;

10.蓄意贬损、恶搞党和国家的领导人、革命领袖、历史英雄模范人物的;

11.未经证实的政策法规和行政管理事项的(公开征求意见的除外);

12.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其他内容。

如有发布上述禁止内容的情形,所在单位应视情节协调相关方面对其采取删除、通报、限期整改、注销账号等方式处理;对发现的涉及违法犯罪的,学校将及时通报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置。

四、对外宣传

(一)媒体记者来校采访,应联系学校党委宣传部登记,由党委宣传部根据采访要求进行协调和配合,各单位确定接受采访人后,由宣传部安排采访事宜。

(二)本单位人员接受媒体、尤其是境外媒体采访前,必须告知党委宣传部。对未经批准擅自接受新闻媒体涉及学校事务的采访,造成失实报道或不良影响的,对在接受采访中违反保密规定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新闻媒体采访校领导或者向校领导约稿,由党委宣传部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和提纲,报经校领导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

(四)各单位自行采写的新闻稿件向校外媒体投稿的,必须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同时向党委宣传部报备。重要稿件必须由党委宣传部审核后方可报送媒体。

五、校内宣传

(一)各单位举行的常规会议、活动、交流、论坛等,根据需求自行完成新闻撰写、图片拍摄、视频录制等。

(二)确实重要且具有较大新闻或历史价值、需要党委宣传部采访报道的,举办单位应提前2天联系党委宣传部,并提供活动的基本信息和材料。拟邀请媒体的必须提前10天报备协调。

(三)校领导参加的会面、慰问、调研、交流,以及报告会等活动,要根据舆论宣传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等决定是否宣传报道,一般常规性的会议、活动、交流、慰问等不作报道。确实需要宣传报道的,要多反映师生关心的实质性内容,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校园。

(四)各单位举办的全校性且具有引领和示范意义的活动,应重点报道实质性内容,避免会议流程式的简单报道。

六、突发事件

(一)对于涉及安全稳定、食品安全、人身伤害、意外死亡等重大突发事件,严禁师生个人通过朋友圈、QQ空间、抖音、QQ群、微信群等社交平台发布相关内容。

(二)对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报道中涉及重要数字、重要情节,一定要核实清楚,向学校党委汇报后统一发布。

(三)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单位要主动做好舆情分析引导,对发现的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及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引导师生和公众客观、全面、准确了解突发事件过程,同时密切配合党委宣传部开展好对内对外宣传舆论引导。

(四)对外辟谣工作,由党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七、平台管理

(一)全校各单位至少要确定一个官方信息发布平台,要严格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

(二)学校每年对各级媒体平台进行督查,各单位以“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名义开设的所有微博、微信、抖音等(公众平台)都实行报备制、实名制,开通后要定期更新和维护。

(三)以“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运营的相关平台关闭、注销或名称发生变更时,需填写《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新媒体备案登记申请表》,送党委宣传部备案。

(四)正在运营的平台账号必须专人管理,不得随意委托他人进行管理和发布。

(五)师生开通个人性质的新媒体,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和校规校纪,不得以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运营。

(六)各单位新媒体发布和转发信息时,应对内容进行认真甄别,以确保真实性、权威性。转发时应注明信息来源,因转发虚假不当信息产生负面社会影响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涉及违法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本办法由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宣传部                        2022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