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成立于2005年7月,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民办高等职业院校。
学院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依法执教、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秉承“和谐、有序、诚信、务实”的校训,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德技并修,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实现学院特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保障举办者、学院、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简称“能源学院”。学院英文全称:Xinjiang Energy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学院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洛宾路8号。
第三条 举办者与法人代表。学院举办者为新疆嘉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院长担任。
第四条 办学性质。学院是一所非营利性民办高等职业院校,属于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业务主管部门为自治区教育厅。
第五条 办学指导思想。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正确“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办学定位。
(一)办学目标。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紧密结合新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面向西部、立足新疆、服务地方经济”,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为合作基本职能,将学院建成特色鲜明的高职院校。
(二)办学类型。专科层次高职院校。
(三)办学层次。以高职专科教育为主,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条件成熟时申请举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
(四)专业建设。构建以电力技术类、热能与发电工程类、机电设备类、计算机类、通信类、安全类、财务会计类、市场营销类、电子商务类、旅游类等协调发展的专业体系,重点发展自治区急需的能源机械类、电子信息类、旅游服务类等专业和专业群。
(五)人才培养。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适应自治区经济发展需要,政治坚定、品行端正、作风优良、掌握专业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较强学习能力与创新能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九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院党组织是党在学院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院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院党委设书记、副书记,党委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
第十一条 党组织在学院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院党组织班子与学院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院长、副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二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事项,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院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院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院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院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院党委对学院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加强对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的领导,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学院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
学院党委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做好干部队伍建设规划,统筹干部素质培养、知事识人、选拔任用、从严管理、正向激励体系建设,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学院党委应当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三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院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院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四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十五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院党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院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纪检监察室、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等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学院纪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工作人员。
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党委教师工作部,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研究审议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三章 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组建或改组学院董事会,依据本章程制定学院董事会章程,决定学院董事会人数及人员构成,推举董事会成员;依据本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加院董事会,参与学院的办学和管理活动;监督学院依规使用学院的财产;了解学院管理运行情况和财务运行状况;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举办者承担以下义务:
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坚持学院自主办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学院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党组织负责人、院长、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举办者推选首届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5人以上组成,总人数须为奇数,董事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推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各1名,由举办者任命。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工作,因特殊情况董事长不能行使职责,由副董事长代行其职责。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成员变更、增减须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全体会议通过并签字,经举办者同意后,报审批机关备案。新增的董事应为全体董事认定的、懂教育、有决策能力、对学院建设与发展有着重大作用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实行董事会议制、投票表决制。董事会会议分例行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形式。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两次,定于每年的1月和7月。根据需要由董事长提出,或经董事会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原则。董事会决议讨论通过重大问题时,须经全体董事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董事会对会议事项应有记录,由出席会议董事签名。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立院务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委会”),在院长领导下,执行落实董事会决策决定。院长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集体表决决定,由董事会聘任及解聘。
第二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重大事项需经2/3以上院委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七条 院长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八条 副院长在院长领导下实行分工负责制,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负责监督学院财务、人事等办学管理工作,监督、纠正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学院利益的行为。监事会主席根据需要列席董事会、院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由举办者代表、院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教职工代表组成。教职工代表由学院教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1人。
监事会届满可连任。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决议需经2/3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主要职责:
(一)检、审学院预、决算及财务监督。
(二)列席董事会、院委会重大会议。
(三)对董事会、院委会决定提出异议、复议。
(四)建立健全各类检查监督、考核体系和相关制度。
(五)组织监督、检查院委会及其成员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学院章程及董事会决议的行为。
(六)履行监督职责,无表决权、否决权,不得越权,不得干预董事会、院委会正常工作。
第一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二条 学院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学院改革发展过程中的咨询机构。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参与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学院发展建设的重大举措、对外合作与交流、学术发展与专业建设等重大事项的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并提供咨询参谋意见和建议。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热心教育事业、关心学院发展,教学和管理经验丰富的教育专家、行业专家、企业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会聘任。
第三十三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促进专业建设与学术发展,审定和鉴定科研项目与成果;维护学术道德,受理并调查认定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委员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由本院专家以及特聘其他高校、部门、企业、行业的专家共同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院务委员会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院长聘任;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学术委员会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四条 学院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
教学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开展教学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审议、服务及专业调研等工作。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内外专家学者组成,主任委员由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领导担任,委员会成员任期3年。
第三十五条 学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依法依规保障教职工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或者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三十七条 学院董事会、院委会须保障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落实与受理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三节 群团组织
第三十八条 学院依法建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校友会等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学生会、校友会等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学院为群团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四节 教学、行政及附属机构
第三十九条 学院按照简政、科学、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行政及附属机构的设立、合并或撤销,依据学院的授权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十条 教学组织机构。
(一)学院下设系(部),各系(部)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开展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学生日常教育管理等工作。
(二)学院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以及学院发展的具体情形,可增设、变更、合并或撤销系(部)等。
(三)系(部)下设教研室等单位,根据教学、科研、发展需要,经学院相关部门审批后,可增设、变更或撤销。
(四)系(部)的职责是:
1.根据学院的部署及授权,制定系(部)发展规划,进行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以及组织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2.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3.设置系(部)的内部机构,建立系(部)内部工作机制,并进行有效管理。
4.管理和使用学院配备的办公设备和教学设备。
5.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五)系(部)设主任,主任是系(部)的行政负责人。系(部)可视需要设置副主任或主任助理若干人,协助主任履行职责。
系(部)主任全面负责本系(部)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院长或本系(部)教职员工报告工作。
(六)系(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可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
(七)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研究重大事务的决策机制和工作方式,负责讨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系(部)党支部负责系(部)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院的决定在本系(部)的贯彻执行,支持系(部)主任履行其职责。系(部)党支部的职责是:
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发挥贯彻、落实、监督作用。
2.支持本系(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自开展工作。
3.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4.负责本系(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5.做好本系(部)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院设立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督导办公室,建立教学质量标准体系,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评估与指导。
第四十二条 健全学院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定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根据学院的办学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设置行政部门,分类承担学院运行、发展、管理、服务等具体行政事务。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合并、撤销。
(一)学院行政部门设置为: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处、维稳处、招生就业处、后勤处、基建处、服务中心等。
(二)学院各行政部门,依据职责范围,履行各自职责,完成分类行政工作任务。各部门执行院委会决议,向院委会负责。
(三)学院实行行政部门领导干部目标责任制。由学院提出任期工作目标,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
第四十四条 附属组织机构。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置附属机构,由学院直接管理。附属机构主要指校办勤工俭学类、创业类、研发类、服务类等校办企业、机构。
第六章 学生和校友
第四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院的主体,学院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生有权依照培养方案接受教育;依规依约申请获得发展机会、资助、奖励和荣誉;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所受处分、处理进行申辩及申诉等。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恪守道德和法律法规,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各项规定;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第四十七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四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院为学生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在校生依法选举产生。
学院通过座谈会、院长见面会、学生代表大会等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
学院支持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意见和建议。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院支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学生会依法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院设立学生就业指导机构,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第五十条 学院校友是指在本院及其前身学习三个月以上的毕业、结业、肄业的受教育者,在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院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经校友理事会批准获得学院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第五十一条 学院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为校友的继续教育与深造提供便利与条件;并鼓励校友以捐资助学、设立奖学金、研究基金、讲座基金、开展学术合作等方式为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做贡献。
第五十二条 学院校友会是校友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校友会按照校友会章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四条 学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基础上的职务聘任制。教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在资格认证的前提下实行职务考核聘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考核聘任;对管理人员实行考核聘任;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五十五条 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学院福利待遇。
(三)获得进修、培训的机会,享有晋级、晋职、调薪的公正待遇。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九)学院规定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院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抵御和防范宗教极端思想向校园渗透。
(二)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服从学院工作安排与管理,接受学院的考核与奖惩。
(三)尽职尽责、勤奋工作。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七)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权益。
(八)学院规定或相关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院根据岗位职责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教职员工解聘、聘任、晋升和奖励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 学院积极开展与相关行业企业、校外科研机构的合作活动,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长效机制,提升服务行业企业及区域经济发展的能力。
第六十条 学院积极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一条 学院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管理使用学院资产,维护学院资产安全,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十二条 将学院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必要支出。
第六十三条 学院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健全分类管理制度、账册,确保办学收入用于办学,举办者投资、办学积累、资产增值、国家投入、社会捐赠资产用于学院办学。
第六十四条 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自治区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会计制度建立本院的财务机构,健全本院财务会计制度,依据相关规定设置会计账薄。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院及校内各部门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五条 学院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合理编制预算,并对预算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学院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 学院财务依法建立审计制度。学院财务分内审和社会审计两类。内审工作由学院监事会按学期、学年实施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由会计事务所按财务年度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十七条 学院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制定本院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工作成绩的教职工、学生予以奖励,对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学生予以重奖;对违反学院纪律的教职工、学生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分。
(一)奖惩工作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以激励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方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精神与物质相结合的奖惩模式。
(二)学院设立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先进教育集体等综合荣誉称号和其他单项奖,对获得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
(三)学院设立优秀教学成果奖、优秀科研奖,对获奖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
(四)学院设立优秀班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综合荣誉称号和其他单项奖,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学生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
(五)其它由院委会提出建议,经董事会核准的奖项予以奖励。
(六)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学院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教职工进行处分。
(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学籍的相关规定以及学院规章制度,学院对违反校纪的学生进行处分。
第六十八条 校徽
(一)图案
(二)校徽的解释说明:
1.主体中心部分,以“能源”汉字拼音的首字母“NY”演化而来,把“N”设计成青年手中的丝绸,把“Y”设计成青年的下半部分身体。两个字母既独立又互应,形成一个整体。
2.图形中小孩的头部,选用了我们美丽的家园——地球,能源来自于大自然,来自于地球,更好的体现出学院的专业特色。
3.字母“N”“Y”与地球构成奋发向上的人型,突出学院“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两条色带的连接,象征知识的摇篮,说明学院的根本任务是教书育人、立德树人。
4.校徽中采用蓝、红两色,色调鲜明,简洁大方,蓝色象征着科学、节能与环保,红色象征着生机与活力。
5.从校徽的整体图案来看,赋予着朝气蓬勃的新生青年,挥舞着丝绸,腾跃而起,既体现了新疆丝绸之路的文明,同时也体现了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的办学特色。
第六十九条 校训:和谐、有序、诚信、务实
校风:文明 自强 严谨 活泼
教风:修德 敬业 博学 善导
学风: 立德 勤学 善思 笃行
学院精神:崇实求新、精技强能、团结拼搏、育人戍疆
第七十条 校歌:《追梦》
(一)曲谱
(二)歌词
天山之下,红旗飘舞。祖国西部伫立着,巍巍学府。在西部大开发嘹亮的号角中诞生,以德为本,教书育人。
融汇文理,研读工科,我们要用技术,来创造和谐,我们要用美好的品德树立诚信,忠于务实,敢于创新。
我们要一起奔向明天,向着远方。做新时代的栋梁,奋发图强。振兴我中华,乘风在破浪,共筑下一个百年之梦。我们要一起奔向明天向着远方,在洛宾路能源家园实现理想,青春、写在我们脸上,度过美好的时光,迎接朝阳。
第十二章 学院的变更与终止
第七十一条 学院举办者拥有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的权利。学院的分立、合并,须经学院董事会同意并进行财产清算后,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二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七十三条 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依照国家有关制度与规定,由学院董事会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十四条 学院有下述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
(一)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由董事会决定停办,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终止的。
第七十五条 学院终止前,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
第七十六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学院自己要求终止,由学院组织清算,举办者须进入清算小组;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七十七条 学院终止时,学院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院办学。
第七十八条 学院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终止后,应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上交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八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章程的修改: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变化。
(二)学院的举办者发生更替。
(三)学院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等变化。
(四)学院办学宗旨、战略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六)举办者依法要求学院修订章程。
本章程的修改须有1/3以上董事会或院委会成员提出动议,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核同意、经2/3以上董事同意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