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保密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保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全院师生员工都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要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实行依法依规管理。
第四条 学院各级各部门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主管业务同时主管保密工作。各系(部)、处(室)由1名领导负责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设1名专兼职保密员(党员);各涉密事项和部位要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五条 学院保密范围包括教育教学、科研、学生管理、行政工作等公务活动中产生或承办的国家秘密及学院“内部事项”。
第六条 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不属于国家秘密,在一定时间内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定为“内部事项”。
第七条 凡产生或承办国家、上级部门及学院秘密事项的处(室)或系(部),应及时根据定密的法定程序,由承办人按国家保密局同各部委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相关规定,提出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初步意见,先后报学院分管和主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 上级下发的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按其标定的密级进行管理。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学院印发的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如有需要延长保密期限或提前解密的,由原确定密级部门按保密相关规定提出意见,按规定报分管和主管领导审批。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九条 学院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切实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的相关规定,主管保密工作领导要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本系(部)、处(室)保密工作,及时处理重大问题。
第十条 各系(部)、处(室)要严格执行保密规章制度,对师生员工进行常态化的保密教育,并做好保密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承担涉密研究项目的系(部)或处(室)应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进行管理。凡参与项目研究人员都应自觉遵守项目的保密管理规定,不得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提供或泄露项目秘密。确需提供的,须事先经项目主管单位或学院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由党政办公室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参加涉密会议,应遵守会议规定的保密要求。在公文拟稿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内部事项”时,拟稿人应在报告上标出密级、保密期限或“内部”字样,确保签发、打印过程中的保密管理。底稿按拟稿时提出的密级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人员在考察、进修、讲学、参观及出国(境)访问等外事活动中,应遵守外事活动的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 系(部)、处(室)或个人如接受境外机构、团体、个人及其委托的社会调查或采访,须经学院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社会调查或采访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或学院“内部事项”。
第十五条 校园计算机网络用户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密管理规定。涉密计算机禁止联入互联网。
第十六条 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切实做好涉密人员管理工作,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并对离开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脱密期管理。
第十七条 系(部)、处(室)或个人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学院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八条 学院对保守、保护国家秘密做出突出贡献以及在保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系(部)、处(室)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凡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学院对相关负责人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同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