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各类印章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印章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学院党政印章、学院钢印、学院党政领导公务签名章和学院合同、财务等业务专用章,各系(部)、处(室)印章等。
第一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和废止
第一条 印章的刻制
1.学院党政印章、学院钢印、学院党政领导公务签名章和学院合同、财务、学籍等业务专用章,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办理刻制手续。
2.各系(部)、处(室)刻制印章,由使用单位提出刻制印章的书面申请,党政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学院主要领导或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审批,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统一办理刻制手续。
3.各系(部)、处(室)的印章必须冠以学院法定名称。
4.各系(部)、处(室)所属科室、教研室、实训室等不得刻制印章。
5.未经许可不得刻制带有校名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
6.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刻制印章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分管院领导同意,院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刻制手续。
第二条 印章的启用
新印章刻好后,由党政办公室验印登记、留存印模后方能启用,并立卷归档。
第三条 印章的废止
1.单位变动的,自学院下文之日起,原单位印章自行停止使用,由原单位交到党政办公室封存。
2.因印章损坏而更换新印章的,原印章交由党政办公室封存或销毁,并预留旧印模,再办理刻印手续;新印章刻好后,由党政办公室按印章启用程序启用新印章,停止使用原印章。
3.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除报上级机关外,还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第二章 印章的管理
第四条 党政办公室是学院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学院印章由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严格用印手续。
第五条 各系(部)、处(室)对本系(部)、处(室)印章负有监管责任,监印人要确保印章存放安全,印章若遗失须立即向系(部)、处(室)负责人及学院党政办公室报告。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六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1.学院印章主要用于以学院党政名义发出的各类公文、学院行为合同或协议、项目申报书(表)、成果申报或鉴定书(表)、专利申请书、师生员工因公因私出国审核件、以学院名义颁发或补发的各种证书(包括教职工工作证、学生证、毕业或结业证、院发奖励证书等)用印。
2.学院钢印限于有关证书原件照片用印,不能作为文件、介绍信及其它凭证的有效标志。
3.除学院授权的印章外,学院党政办公室印章均有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主要用于以党委办公室和学院办公室名义或经学院党委、学院授权上报、发送的各类公文、文书材料以及对外联系工作。
4.其他各系(部)、处(室)印章一般只作为业务工作用章,在各系(部)、处(室)职责范围内使用,原则上不对外使用。严禁使用各系(部)、处(室)印章对外签署任何文件,如担保、合同及协议等。
5.各系(部)、处(室)印章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方能使用,并严格履行印章使用登记手续。
第七条 印章的使用程序
1.以学院党政名义发出的各类公文,按照公文流程,经学院领导签发后用印。
2.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协议、合同等,按学院有关规定,经相关单位审核签字后报院长审批,方可用印。
3.凡学院颁发的各类证书、证件用印,经承办单位造册、编号,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方可使用学院印章。补办各类证件,须持相关单位证明,并注明编号,学院党政办公室审查,方可使用学院印章。
4.学院统计报表、工资报表、财务报表、出国申报表等各类对外报表用印,须由相关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经分管院领导审批签名,报院长同意,方可使用学院印章。
5.公用机动车辆登记表、审核表、驾驶员登记表、审核表,须由相关单位审核签字,学院党政办公室审查,方可使用学院印章。
第八条 用印要求
1.使用印章须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事由、印数、用印部门、批办人、经办人。印章管理人员在用印时要审阅、了解用印内容,核实、清点用印数量。印章管理人员盖章时要规范,使盖出的印章端正、清晰、美观。落款处加盖的印章应“骑年压月”。
2.印章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对不符合规定的用印,有权拒绝当事人并向负责人汇报。印章原则上不借出使用,特殊情况须借出使用时,用印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党政办公室,由院长批准后方可借出,并派人监印。
3.各级保管印章的工作人员变动,须履行印章交接手续。
4.使用领导专用章须经本人签批或同意。
5.不按规定程序,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印章。
6.严禁在空白纸、空白信笺、空白介绍信或未填写主要内容的合同、证明等材料上使用印章。
第九条 不予用印的规定
1.落款与印章名称不符的;
2.内容有涂改及字迹不清的;
3.用不同笔迹、不同颜色书写的;
4.正文和存根不一致的介绍信或空白介绍信;
5.内容不实或仍需核实的;
6.未履行用印程序的。
第十条 其他规定
1.严格控制学院印章、学院钢印、学院领导签名章的使用范围,凡用各系(部)、处(室)印章或有关专用章可以办理的事项,不得使用学院印章。
2.用印应一次一登记,经办人均须在学院用章登记表上登记、签名。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未按本办法刻制、管理、使用印章等,按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和相应系(部)、处(室)的领导责任,因故意或过错给学院造成损失的,还要赔偿学院损失。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本办法之前学院发布的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各系(部)、处(室)应根据本制度制定本学院(部)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