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院教〔2021〕13号
关于组织开展2021级新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
各系(部)、班级:
为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进学生健康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文件精神,经学院研究,决定启动2021级新生转专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凡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学生均可申请转专业。
二、申请程序
1.11月1—5日,申请转专业的同学填写《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申请表》(附件2),并按《办法》(附件1)中规定上交的材料,统一交至系(部)学工办,逾期不交者视为放弃转专业资格。
2.11月6-8日,转专业学生材料由系(部)审核后,将相关纸质材料及附件3(电子版、纸质版)在11月15日北京时间18:00前交至教务处102办公室,逾期不交的系(部)视为本系(部)放弃转专业资格。
3.11月9—10日,教务处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
4.11月25—29日,教务处对初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审批结果。
三、其他事项
1.获批的转专业学生,在2021—2022学年第二学期开学转入相应专业班级。
2.转专业的后续工作严格按照《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3.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管理暂行办法
2.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3.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学生汇总表
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
2021年10月26日
附件1
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办学理念,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使学生有更大的学习发展空间,给学生提供更多自由选择的机会和良好的个性发展空间,加强学院的教学管理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治表现好,思想品德操行合格,遵纪守法,富有上进心,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习兴趣、志向转移至其他专业者;
(二)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三)学生入学后,因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四)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完成学业者。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已认定为应退学者;
(二)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者;
(三)学费及相关费用未交清者;
(四)在校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受过处分者;
(五)高考录取方式为单独招生者;
(六)学制为五年一贯制者;
(七)不符合国家及学院其他转专业规定者。
第四条 转专业的原则
(一)新生入学报到期间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二)转专业开始时间为大一第一学期(预科学生为预科阶段第一学期),大一第二学期、大二、大三不允许转专业;
(四)各专业转专业学生人数不得超过学校核定的人数:少于25人(含25人)的专业只允许转入不允许转出;25人以上60人以下的专业,原则上控制在5%以内;60人以上的专业,原则上控制在10%以内;
(五)学生转专业应达到转入专业规定的基本要求;
(六)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含获准转专业放弃者)。
第五条 转专业工作流程
(一)发布转专业通知。学院教务处发布转专业通知,制定并向学生公布专业转入基本要求(包括转入条件、考试或考核办法、内容和安排等)。
(二)学生申请。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填写《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将相关证明材料(缴费单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系(部)出具的无违纪证明等)交所在系(部),经所在系(部)负责人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
(三)考核与审查。完成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的考核与审查。教务处根据材料及管理办法确定拟同意转入学生名单。
(四)公示结果。教务处根据复审结果,发文公布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名单。
(五)学籍异动。获准转专业的学生按学校学籍异动程序到学籍科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学生转入系(部)安排辅导员负责学生编班、宿舍调整、党团关系等学生管理事宜。
第七条 学生转专业后,必须严格执行转入年级、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补修转入专业相关课程。
第八条 转专业学生已修必修课达到转入专业相应课程教学要求的,可承认为转入专业相应必修课的成绩;原专业所修的其他课程可认定为转入专业的选修课。课程的转化认定由学生提出申请,填写《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学生课程成绩认定表》,交转入系部审核认定后报送教务处审核。已修必修课未达到转入专业课程的,需参加课程的补修。
第九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未获准转专业之前,需参加原专业学习并接受原系部管理,否则按违纪处理。
第十条 转专业学生学费等费用按转入专业、年级学费标准收取,如需延长学习年限的,应按规定缴纳延长年限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十一条 中职学生转专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